通姦「損害賠償」與「追訴期」

蔡小煒,蔡小煒律師

62歲的蘇姓男子和周女交往期間,曾一起出遊、用餐,並發生性關係。蘇妻因丈夫通姦,雖氣到中風,但不打算離婚。「怎麼騙我騙得那麼久!」蘇妻淚灑偵查庭,情緒激動向檢方說,與丈夫結婚數十年,沒想到遭背叛。 據調查,蘇姓男子2004年投宿某賓館,和周姓應召女(34歲)發生性關係。2人年紀雖差28歲,卻「看對眼」而相戀。隔年1月底,周女為蘇產下一子,卻沒告知蘇。 前年5月,周女因缺錢照顧小孩,要求蘇簽協議書,索取30萬元撫養費,及小孩成年前每月2萬元生活費。蘇擔心周女扯謊,自費幫孩子作DNA鑑定,確認是自己的骨肉才簽約。 去年5月,蘇因經濟困難不願支付,周女向台中地院提告請求蘇履行撫養契約。蘇未出庭,法官依2人的協議書,今年2月判決蘇應履約賠償周女328萬元。 判決書寄到蘇家,蘇妻驚覺丈夫外遇,還有私生子,今年7月向士林地檢署遞狀控告丈夫、周女通姦。 檢方查出,案發在2004年,蘇妻今年提告,依刑法通姦罪舊法規定,當時通姦罪的追訴期為5年,已超過時效,因此不起訴。不過,檢方也懷疑周女為何產子沒告知蘇,等到五年後才讓男方知道,此舉可能有高人指點,藉此規避通姦刑責

蔡小煒,蔡小煒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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